“厦门正新”状告同行傍名牌

〖2012-3-19 11:42:5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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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日前,随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泰安法院)的一纸判决,山东新轮轮胎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新轮公司)因在其生产的轮胎上标注“正新轮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字样,被法院判定对厦门正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厦门正新公司15万元经济损失。而在此案之前,厦门正新公司同样将正新轮胎(台湾)实业有限公司、正新(天津)橡胶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诉至法院,并获得50万元、2万元等不同额度的经济赔偿。

    “由于‘正新’品牌在业内的知名度很高,市场上多家公司开始‘傍名牌’,实施不正当竞争”。厦门正新公司法务负责人林长春称,近年来,市场上突然冒出很多“香港正新公司”监制的产品,并且其名头很响亮,此系列公司通过监制的名义,在内地授权生产或委托生产“正新产品”。随后,在市场实际销售中,通过相关专业渠道的推介,故意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以达到不正当获利的目,而山东新轮公司标注使用在轮胎上的“正新轮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就是如此。

    据悉,厦门正新公司是台企正新橡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独资公司。该公司创建于1989年5月26日,其主要生产自行车内外胎、摩托车内外胎、农工车内外胎及汽车内外胎等橡胶制品等。由于“正新”在轮胎行业的知名度,早在2004年11月,该公司使用在“轮胎、内胎”等商品上的“正新”商标即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6月,厦门正新公司在山东等地市场上发现大量标注有“正新轮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电动车轮胎,其字体用黄色底面、红色字体显著标注,尾部的“监制”字体明显小于其他文字,经调查涉案产品为山东新轮公司生产的,厦门正新公司向肥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肥城工商)进行投诉。随后,肥城工商作出“泰肥工商处字(2010)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新轮公司的行为罚款1万元。2011年6月,厦门正新公司又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厦门正新公司认为,山东新轮公司作为生产销售轮胎的同类经营者,对厦门正新公司在国内轮胎业处于领军地位的事实以及其在先使用的“正新”企业字号及“正新”商标的高知名度不可能不知晓,而该公司却恶意在“轮胎”产品上显著标注“正新轮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故意误导相关公众,让公众认为山东新轮公司与厦门正新公司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其行为显属恶意“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律判令山东新轮公司停止在相关商品上使用“正新”及“正新轮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等。

    对此,山东新轮公司却不认同,该公司认为,山东新轮公司仅是一个加工者,不是经营者,没有从事市场交易,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2010年9月,正新国际公司委托其加工一批电动车外胎,山东新轮公司作为加工者加工了涉案产品,但并没有销售。并且在相关轮胎上标注了正新国际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商标等信息。据此,该公司认为,厦门正新公司认为涉案商品上标注的“正新轮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字样,侵犯其“正新”商标权,应以正新国际公司为被告,以侵犯其商标权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厦门正新公司的全部诉求。

    泰安法院审理认为,在厦门正新公司使用的“正新”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山东新轮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正新轮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涉案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11年11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起诉山东轮胎公司案例,林长春表示其并非个例。据其介绍。从2007年开始,厦门正新公司陆续提起多起维权诉讼,先后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数十家企业及个人推上被告席。

    2月28日,林长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很多造假、售假者利用内地和中国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利用“正新”文字,花低价费用委托代理机构在中国香港注册“空壳”公司,然后再以监制的名义来内地授权生产或委托生产,销售以“香港某正新公司”名称作为标识的侵权产品。而当这些公司没有在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时,便无法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进行追究民事责任,仅能追究其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同时,林长春建议,建立起关于保护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合法权益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保护企业的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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