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电脑 再跟戴尔学校“过招”
〖2012-3-17 16:20:3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法制晚报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6年前曾因商标问题在法庭“交手”的戴尔公司及海淀戴尔培训学校,如今再次“过招儿”。
戴尔培训学校提出“戴迩国际英语”商标申请后,戴尔公司以该商标涉嫌抄袭与模仿为由向商评委提出异议,但遭拒绝,于是提起诉讼。16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原告戴尔有限公司是全球鼎鼎大名的美国电脑公司。据戴尔公司起诉称,2003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戴迩国际英语”、“DALLENGLISH”以及“岱尔国际英语”商标,指定使用于“纸、印刷出版物、书籍”等商品项目上。
2006年5月8日,戴尔公司向我国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异议申请,认为戴尔学校申请注册的一系列商标与该公司的戴尔DELL构成近似商标。
戴尔公司认为,“戴尔”、“DELL”系列商标在世界范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戴尔学校的注册和使用必将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2009年,除了在部分商品类别上的注册未获得批准,戴尔学校的这些商标被商标局予以核准。
2009年10月,戴尔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该公司认为,戴尔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戴尔学校的注册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
2011年8月16日,商评委作出裁定,戴尔学校注册的商标与戴尔商标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差异,以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并考虑戴尔商标的知名度,二者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另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戴尔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
戴尔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在起诉中,戴尔公司强调,从戴尔国际英语学校实际经营活动来看,确有搭乘戴尔商标知名度的便车,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误导公众之嫌,在其早先的经营活动中曾使用戴尔公司的英文“DELL”商标,后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戴尔公司说,结合戴尔学校的恶意,在实际使用中,必将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戴尔学校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记者 王巍)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