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GN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被撤
〖2012-3-12 16:30:1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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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对红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光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3752504号“HOGN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并责令商评委于判决生效后针对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湛江公司)就被异议商标所提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红光公司申请注册,在公告期内,湛江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被驳回。湛江公司遂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过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灯、电热水器、微波炉等商品与湛江公司的第714301号“HONG及图”商标、第954912号“HONG及图”商标及第2023060号“HONG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器炊具、照明器等商品功能、用途相似。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的字母仅在排列顺序上有少许差异,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了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形,不予核准注册。但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在冰箱、水龙头等商品上与湛江公司“HONG及图”系列商标指定的电器炊具、照明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近似,予以核准注册。
红光公司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认为,第11类01群组两部分商品之间并不类似,商评委在庭审中主张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照明器包括了第11类01群组的所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车辆灯商品均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照明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北京一中院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于判决生效后针对湛江公司就被异议商标所提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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