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断理还乱的“三叶”之争

〖2012-2-19 9:41:5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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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国商标专网信息整理编辑:清杨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两份争议裁定,标志着“三叶”商标之争有了最新进展。在商标争议程序中,未能获得有利裁定结果的江苏省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开古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叶”商标之争的未来愈发扑朔迷离。
   
    2009年4月19日,开古公司向北京市天龙保健茶有限公司(下称天龙公司)发出知会函,称天龙公司生产的“嘉龙牌”三叶减肥茶和通便茶涉嫌侵犯开古公司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注册的两件“三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天龙公司停止使用“三叶”文字的侵权行为。此后,双方关于“三叶”商标展开的行政、民事案件不断在京苏两地上演,截至目前尚无定论。

    “三叶”纠纷频生

    记者了解到,自开古公司向天龙公司发出知会函的一年内,双方均采取了相应举措。首先是天龙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开古公司在知会函中主张权利的两件“三叶”商标。天龙公司的理由是,“三叶减肥茶”系该公司在先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产品名称,争议商标是对其“三叶”商标的抢注,同时也侵犯了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开古公司则答辩称,天龙公司的“三叶茶”不具备在先权利,天龙公司相关茶产品实际使用的是“嘉龙”商标。

    上述两争议案尚在审理期间,开古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南京工商局)举报投诉,要求对南京市销售“嘉龙牌”三叶减肥茶的某经销商进行调查处理。南京工商局向开古公司发出投诉回复称,由于商评委已受理天龙公司的“三叶”注册商标争议申请,故该局决定中止调查开古公司申请处理“嘉龙牌”三叶减肥茶的行政处理申请。

    其间,天龙公司于2010年3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开古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据了解,天龙公司的理由主要为,开古公司向其及其代理商发送知会函的行为,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而且开古公司发出知会函后,并未及时通过司法或工商途径主张权利,使其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市场活动。此外,天龙公司在起诉中还表示,其自20世纪90年代即开始生产、销售“嘉龙牌”三叶减肥茶等产品,其使用的“三叶”文字属于正当使用行为。

    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驳回了天龙公司的诉讼。就该结果,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类的纠纷案件,其受理条件之一是应符合被告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向利害关系人发出侵权警告后,一定时间内,该争议事实未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该案中,开古公司向天龙公司发出知会函后,向工商部门进行了相关举报投诉,且该投诉举报当时尚在调查过程中,因此天龙公司的起诉并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在上述两起“三叶”商标争议案尚未有结论时,开古公司又于2011年7月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天龙公司。据了解,开古公司在该案中诉称,天龙公司长期生产、销售三叶减肥茶,并称开古公司的“三叶”茶为假冒伪劣产品,此举严重影响了开古公司的生产、销售。开古公司认为天龙公司在其生产的减肥茶上突出使用“三叶”文字,造成相关公众对“三叶”茶生产者的混淆,构成了对其“三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不过据开古公司该案代理律师韩勤丰告诉记者,由于2011年9月20日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开古公司当时撤销了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起诉。

    “三叶”商标被撤

    据2011年9月20日,商评委针对天龙公司所提争议申请作出的裁定结果,开古公司其中一件注册在茶商品上的“三叶”商标被撤销,另一件“三叶”商标在茶叶代用品、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亦被撤销。根据裁定结果,开古公司丧失了此前主张的“三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基础。

    记者从商评委了解到,开古公司“三叶”商标之所以被撤销,是因为天龙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在两件“三叶”商标申请日之前,天龙公司“三叶”减肥茶已取得相关部门保健食品注册批件,而且天龙公司最早于2001年已对“三叶”减肥茶进行长期的广告宣传。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在开古公司申请“三叶”申请注册日前,天龙公司已将“三叶”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同时,商评委还认为开古公司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近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开古公司诉商评委两案。根据开古公司在两案起诉状中的说法,其并未抢注“三叶”商标,更没有主观恶意,其“三叶”商标的来源系案外人许某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某茶厂的“三叶”商标后,重新注册该商标并转让至开古公司名下。因此,其“三叶”商标并非基于天龙公司对“三叶”的使用而来。此外,开古公司还提到,上述成都茶厂早在1993年10月便在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三叶”商标,因此天龙公司对“三叶”商标不享有在先权,而且天龙公司系将“三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其不存在损害天龙公司在先权利的行为。

    目前,上述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将进行公开审理。(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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