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欲压垮“中鲁泰山”
〖2012-2-14 8:00:2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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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国商标专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一件来自同行企业的“中鲁泰山”商标注册申请,引发山东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山公司)异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就该异议案引发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鲁泰山”和“泰山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原维持“中鲁泰山”商标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
    据悉,该行政诉讼案第三人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太公司)2005年1月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19类石膏板等建材商品上提出“中鲁泰山”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7年12月进入公告期后遭遇来自泰山公司的异议。
    “在引证商标‘泰山及图’商标在先确权的情况下,‘中鲁泰山’商标的注册,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泰山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品源律师事务所齐亚莉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据了解,泰山公司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标上持有的“泰山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于1996年3月,并于1997年7月核准注册。2002年11月,泰山公司通过商标转让方式获取该商标。
 
    对于泰山公司的异议,广太公司辩称,该公司在“中鲁泰山”商标的实际使用中从未发生过与引证商标混淆误认而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购的情况。
    在该商标异议案行政裁定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为两件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并作出准予“中鲁泰山”注册的裁定。泰山公司此后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日前就该案审理认为,“中鲁泰山”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且在“中鲁”二字显著性较弱的情况下,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存在一定联系,从而引起混淆和误认,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商评委方面已就该一审结果提出上诉。(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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