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中粮”产品被打回原形
〖2012-2-9 8:22:2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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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国商标专网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会根据消费习惯而养成品牌忠诚度,对自己喜欢的产品,产生品牌依赖。而一些生产厂家就根据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擅自贴上别人的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购买。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故意使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商标“中粮”字样在白醋和料酒产品上的商标侵权案件。该案的被告、擅自使用“中粮”字样在产品标签上的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下称仙和厨厂)业主被判赔10万元。
    标注“中粮”,身份遭质疑
    据了解,中粮集团成立于1952年,是一家集贸易、实业、金融、信息、服务和科研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横跨农产品、食品、酒店、地产等众多领域。其生产的粮油产品、调味品、葡萄酒、蜂蜜等产品在同行业产品中一直享有较高声誉。
    2011年7月,中粮集团在北京市多个区县的批发市场里发现有个别商户在大量批发、零售贴有“中粮白醋”标签的白醋和“中粮料酒”标签的料酒,标签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为仙和厨厂。中粮公司通过实地调查,在被告刘永新经营的仙和厨厂仓库内发现了大量印有“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的产品。
    通过中粮集团相关人员对所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及包装箱的实物进行辨认,仙和厨厂生产的“中粮白醋”在瓶贴中部最显著处标识有“中粮白醋”字样,在瓶贴的中上部标有两处“中粮厨友”字样,在瓶贴底部标有仙和厨厂全称及厂址;涉案产品“中粮料酒”在瓶贴中部最显著处标有“中粮料酒”字样,在瓶贴的中上部标有两处“中粮珍极”字样,在瓶贴底部标有仙和厨厂全称以及厂址。
    中粮集团认为,仙和厨厂业主刘永新在其生产的“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与“中粮”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及字型,企图利用“中粮”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来源的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永新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5万元。
    本案被告、仙和厨厂业主刘永新辩称,仙和厨厂在其负责的时候确实生产了部分涉案产品,但是目前市面上许多厂商都在生产与中粮集团有关的产品,且其行为没有侵权的故意,涉案产品的产量也不高,并没有真正投入市场。请求法院驳回中粮集团的起诉。
    侵犯商标权,法庭判赔偿
    为证明“中粮白醋”、“中粮料酒”并非中粮集团的嫡系成员,中粮集团举出证据称,2009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其申请的第5669061号“中粮”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3类黄酒、料酒等酒类商品上;2009年8月,第5669058号“中粮”文字商标注册成功,核准使用在第30类醋、酱油等商品上。
    庭审中,刘永新承认为了增加经济效益,在自己生产的调味料产品上标注了“中粮”文字,其亦承认自己与中粮集团没有关联关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永新在其生产的“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产品的瓶贴显著位置使用了“中粮”文字,起到了明显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该行为系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中粮集团注册在醋、料酒产品上的商标相同的“中粮”文字,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同时,刘永新并无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没有侵权故意、涉案侵权产品产量低且未真正投入市场销售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永新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中粮文字的涉案产品,并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0万元。
    截至记者发稿时了解到,本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张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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