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商标何时褪下“美丽外衣”字号
〖2012-1-19 8:1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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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科技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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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海”、“中华”、“熊猫”、“南京”、“牡丹”、“黄山”……中国卷烟的名字网罗了国家以及中央机关、名胜古迹等名称,真是看上去“很美”。
不过,由于认为“中南海”作为香烟的商标有损中央国家机关形象,并容易误导消费者,控烟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中南海香烟的商标。而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原告新探中心的诉求,目前,新探中心已经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焦点一:“中南海”商标是否应该撤销?
据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公益律师黄金荣介绍,2009年4月,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依《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
申请书提出,“中南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2001年修订《商标法》第10条明确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允许对这类商标进行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对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予以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书还提出,“中南海”作为卷烟商标的使用不仅直接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2006年1月9日已经在我国正式生效,其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可能对其特性、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
[律师说法] 黄金荣认为,中南海是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还会误导消费者,并且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相抵触。
焦点二:十年期满是否应继续有效?
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拒绝撤销“中南海”商标,于是,新探中心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起诉要求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中南海”商标。
北京市一中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现行《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认为这是对根据现行《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获得注册,并通过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和占有相应市场份额的商标及其权利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中南海”争议商标申请及获得注册的时间均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施行之前,因此,该争议商标应该继续有效。
黄金荣告诉记者,在2001年的《商标法》实施前,已经过注册的“中南海”商标可以继续有效,但注册商标有一个为期十年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审核批准后才能继续生效。“中南海”商标注册于1997年,当其为期十年的有效期终结后,再申请续展注册时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即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因此,2007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处理中南海商标续展申请时不应予以核准,在已经核准的情况下,也应根据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黄金荣认为,本次起诉以及一审判决源于几方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如何理解有效期是关键。原告一方认为注册于1997年的中南海商标,在2007年十年有效期到期续展时,可以按照现行《商标法》规定撤销。
新探中心递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书表示:“一审法院认为的如果撤销争议商标就会违反《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观点完全是对法律的一种错误理解,这种错误是完全无视《商标法》确立的商标十年有效期制度的结果。令人非常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上诉人在起诉书和庭审过程中一再提出的商标十年有效期制度问题只字未提,对此完全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
焦点三: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中南海香烟是北京卷烟厂的早期产品。它源于毛泽东同志晚年对香烟的嗜好。”百科词条对“中南海香烟”是如此介绍的。这也是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撤销商标的一个原因中南海的地名特征,有“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和“高品质”等错,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自争议商标获得注册以来,北京卷烟厂经过长期的市场培育,已使其具有第二标志特征和相应的显著性,即相关消费者在看到或者购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不会将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与该商品相联系,更不会形成原告诉称的“使公众对该烟草制品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和“高品质”等错误印象。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院长王克安告诉记者,把国家以及中央机关、省会、名胜古迹等象征着“权威”、“美好”名称作为卷烟名称,是中国的特有产物,“你见过商标为“美国“或者“英国“的卷烟吗?”他反问道。
[律师说法]黄金荣说,2001年的《商标法》之所以不再允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会让人对带有上述标志的商品产生与中央国家机关相联系的“权威”联想。尤其是在“中南海”争议商标是卷烟商标的情况下,继续允许使用它将不仅只是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有损政府形象的大问题。
“新探提起这一诉讼是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有关控烟方面的法律,并唤起人们对烟草这种特殊商品危害性的认识。”黄金荣说,在当前法律环境下,相对于直接起诉烟草公司,通过法律行动督促国家机关严格履行控烟的法律职责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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