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知名企业可申请全行业保护

〖2012-1-18 13:1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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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针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出现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天津市出台并实施《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企业名称保护措施,要求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确定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知名企业还可以申请全行业保护。 

    《规定》要求,企业经核准登记后依法享有名称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规定》对企业名称相同和企业名称近似进行了明确。其中,企业名称近似是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主营行业相同。

    《规定》强调,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有下列情形: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或者天津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近似,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此外,企业名称也不能包含在本市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另一企业名称的字号,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往基于企业名称的冲突,还体现在一个在某行业知名的企业名称,被他人在另一个行业使用。为加大对知名企业名称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规定》还提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可以向市工商部门提出名称保护申请,市工商部门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意见后,决定对其名称是否给予全行业保护。

    在企业名称的使用方面,《规定》明确企业不得利用广告或者采取变换字体大小、颜色和变换灯箱亮度等方式,将企业名称的某一部分突出使用,误导公众,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企业名称。如果违反此规定,将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金学思 郭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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