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品的价值是按出厂价计算,还是按市场价计算,将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近日,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假冒“李锦记”、“王守义”调味品的案件。法院认为,应按市场价格计算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
一名男子为牟取经济利益,生产假冒的“李锦记”、“王守义”调味品。日前,静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男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初,史某开始在其租住的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的两处房屋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同年4月6日,公安静海分局民警在该两处房屋内,查获史某假冒的李锦记有限公司注册的“李锦记LEE KUM KEE”牌蒸鱼豉油成品75箱,假冒的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十三香”文字标识和“王守义”人头标识两种注册商标产品共计190箱,及大量的包装物、原材料、制假设备等,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史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达5.8万余元。
本案开庭期间,史某的辩护人表示,对史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应按出厂价计算,但鉴定结论却是按市场价计算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本案被告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未有标价,故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以价格鉴定部门的鉴定价值计算。
鉴于被告人史某假冒的产品尚未销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予以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按产品出厂价计算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作案工具封口打码机两台,台秤、电子秤、打包机各一台予以没收。(记者 张家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