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公司与自然人马继辉之间有关“丽仕”商标的博弈(本报曾于2011年9月9日第5版进行过相关报道)又有最新进展。日前,记者经当事人方面证实,商评委已裁定撤销第5210730号“丽仕”商标。
    据介绍,2010年8月,马继辉以侵犯其“丽仕”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联合利华公司及其经销商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马继辉的权利依据系一件商标注册分类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的“丽仕”商标,该商标申请于2006年,于2009年9月确权。马继辉认为,联合利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麗仕”标识涉嫌对其构成商标侵权。
    而在联合利华公司在被推上被告席之前,2010年4月,该公司亦凭其在先注册的“力士”商标,对马继辉所有的“丽仕”商标提出撤销争议申请。联合利华公司认为“丽仕”与“力士”构成在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丽仕”商标的注册构成对“麗仕”商标的复制,损害了其公司利益。
    近日,商评委就该案做出裁定认为:依据联合利华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在“丽仕”商标申请之前,“力士”商标已有一定知名度,并且“丽仕”和“力士”商标文字呼叫相同,指定商品相同或近似,“丽仕”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据此,裁定撤销“丽仕”商标。
    1月4日,马继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不服裁定结果,近期将会提起行政诉讼。截至发稿前,联合利华公司尚未就该裁定结果予以置评。(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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