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法院判决首例此类商标侵权案

〖2011-12-19 8:1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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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金华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近日,(浙江)婺城法院对宜宾五粮液有限公司告楼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楼某是市区一家烟酒行的业主,主要经营定型包装食品零售,烟酒及日用品零售。2010年5月12日,市工商局在市区一家餐饮会所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根据该娱乐会所的采购渠道,对楼某经营的烟酒行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商行存放有12瓶贴有“贵州茅台”字样的白酒,其中6瓶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瓶号与工商部门此前查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完全一样。同时,工商部门还查获6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其中4瓶与此前查获的假冒酒的仿伪标贴一致。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工商部门扣押的12瓶贵州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均为假冒产品。

    楼某交代,上述侵权产品是她于2009年10月起从一上门送货的外地男子处购得,当时以300元/瓶的价格购进“贵州茅台酒”5箱(每箱12瓶),以266元/瓶的价格购进“五粮液酒”3箱(每箱6瓶),存放于烟酒行用于销售。市工商局于2010年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楼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12瓶、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6瓶予以销毁,同时处以罚款57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楼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五粮液用于销售,知假售假,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判令楼某赔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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