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法官判“荒唐”案,百姓哪里还能伸冤?

〖2011-12-16 16:55: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华媒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农民获利1万判罚二千余万元,这样看似“荒唐”的案件却真的在社会存在。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从2010年8月开始,销售进来的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4个月来,李清只卖出400多件,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在法庭上,李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随后,这一“天价罚金”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法院无法查情案情,岂能乱判案子,查不清案情,是法官的无能,还是法院的“行政不作为”?任何案件,只要法院真正下力气去查,没有任何案件不会水落石出的。

    那种追根溯源,不求事件真相,乱判案,制造冤假借案的法官,何言“公权力”,何言“以法律为准绳”?又怎么让百姓伸冤?

    查不清事件,法官就可以随意采纳法条判案吗?这样,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也是法官无职业道德之表现,也是社会所不允许的,百姓所不愿看到的,这也彻底地堵死了百姓伸诉“冤情”的最后通道。

    久而久之,无路伸冤的百姓岂能日日“平安无事”。在百姓的心里,法官是他们心目中公正、廉洁的执法者,是在“明镜高悬”匾额下断官司、平民冤的“大老爷”;是一尘不染、执法为民的“青天”。要说宋朝开封府的包拯,人称“包青天”,他清正廉洁,刚正不阿,连违法乱纪的驸马爷、亲侄子也敢铡,“包青天”深追案情,执法如山,赢得了百姓历代好评。难道,当今时代的法官就没有“包青天”办案的一点职业精神吗?

    “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作为法官,应该不会像街头巷尾铤而走险的“法盲”,应该切实地执法如山,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在老百姓眼里,那是最后的希望、最后的靠山,也是最后一道“防火墙”、“生命线”。可倘若碰上这样的法官,百姓哪里还有道理可讲?哪里还能伸冤?

    个别法院法官出现这种问题,更加说明当今一些法官贪图享乐,不思办案的风气正在与日俱增,法官的思想道德滑坡,判案不公,执法不严,必将更加引发社会动荡,这一问题不得不引起各地司法机关的重视。(国子监)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