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办方留“烂摊子”房东要“连坐”
〖2011-12-10 8:1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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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解放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清杨
    上海市工商局昨天(9日)首次推出 《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场地出租和承租双方在特卖会举办前通过合同民事约定,特卖会举办期间消费者投诉由承租方设专人处理,先行赔付;特卖会结束后的消费者投诉,由场地出租方先行赔付。这意味着场地出租方不再是没有责任的“房东”,将为不慎选择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上半年,上海市消费者对特卖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投诉骤然上升。“傍大牌”是特卖会的通病,据上海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陶爱莲介绍,从近期工商部门监督查处掌握的情况看,多起特卖会被发现存在侵害著名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一些特卖会打出了“名牌”、“优质”的旗号,销售的商品却批发自低层次市场,为诱惑消费者购买,这些特卖会还故意虚报商品原价,制造大幅度打折促销的假象。同时,特卖会时间短、范围广、人流混杂,等到消费者落入“陷阱”,现场早已人去楼空,事后维权找场地出租方,对方多以“只是房东”推脱责任。
    部分场地出租方只注重经济效益,对承租方的行为不闻不问,埋下质量和安全隐患。据悉,合同特别强调了出租方慎重选择承租方的责任,约定出租方应审核承租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等情况,如因选择承租方不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引起群发事件、消费者投诉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应负连带责任。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或无证照经营的参展商,出租方也有权立即清退。合同还要求场地出租方对特卖会的消防、秩序和安全负责,特卖会的展馆、展台、展棚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搭建,搭建商必须拥有合法资质。
    合同中还特别增设了禁止虚假宣传的约定,要求举办特卖会的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广告、海报等形式对特卖会主办方名称以及特卖会销售的商品、价格、促销方式等作虚假宣传。
    记者从上海市工商局合同处了解到,目前已有仲盛、百联又一城等17家特卖会场地出租方发起倡议,推广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陈玺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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