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仔商标侵权被罚款40万元

〖2011-12-7 13:3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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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羊城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清杨
 


    广东顺德牛仔企业盗用Levi’s商标用于生产同商标的牛仔裤和塑料包装袋,涉嫌假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顺德法院依法受理该起案件,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在量刑过程中,主审法官认为半成品牛仔裤不属于“已经制作完成”,因此未列入非法营业数额范畴。

  案情:牛仔公司盗用Levi’s商标

  2008年12月4日,被告人何某合资登记成立佛山市顺德区圣鹏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鹏公司),由何某任法定代表人。圣鹏公司主要从事牛仔裤生产、加工等环节。

  2011年3月11日始,圣鹏公司在被告人何某的经营管理下,在没有得到“Levi’s”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下,非法生产该注册商标的牛仔裤,并在成品及半成品上均打上“Levi’s”商标标识。

  3月18日,公安人员联同多个部门执法人员对圣鹏公司进行清查,查获成品“Levi’s”牛仔裤474条、半成品“Levi’s”牛仔裤3805条,塑料包装袋2000个。3月24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涉案产品的价值是无法核价的,而且被告何某在执法机关的供述以及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的核价过程中对涉案产品的货值认定为83438元,公诉机关以正品的零售价格核价是不正确的。 

  判决: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   

  顺德人民法院对依法受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圣鹏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圣鹏公司、被告人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就量刑方面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被告单位圣鹏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的带有“Levi’s”商标标识的牛仔裤成品474条、带有“Levi’s”商标标识的牛仔裤半成品3805条,带有“Levi’s”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袋2000个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销毁。

  说法:半成品未计入非法营业额

  顺德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焦点之一就是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半成品的价值是否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根据年初新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在计算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缺失、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主审法官认为,从字面上解释该条的“已经制作完成”,即该产品是已经全部制作完成,外延则不包括半成品产品。“既然半成品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的内涵,其价格的认定也不应计算在非法经营数额范围内”。

  涉案成品牛仔474条经核算价值为568326元,而半成品“Levi’s”牛仔裤3805条,塑料包装袋2000个都不属于成品且由于假冒产品已全部查封,没有流入市场,故其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568326元。(卢凯阳 邓潮德 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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