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韵”商标侵权案一审有果
〖2011-12-5 16: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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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围绕着“岩韵”、“桐木关”商标所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又有最新进展。近日,记者从当事人方面获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对周志坚诉的当地3家茶企侵犯“岩韵”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厦门鹭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岩公司)、福建东方武夷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侵权成立,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而对于三国公司,法院认定其未构成侵权。
据悉,上述3家企业此前均因在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岩韵大红袍”等字样,被“岩韵”商标持有人周志坚投诉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厦门工商局)。厦门工商局此后行政认定鹭岩公司、东方公司侵权成立,并对其分别作出9600元、5000元不同处罚,但由于三国公司标注的“岩韵”字体较小缘故,厦门工商局认定“侵权轻微”,由于企业及时改正,并未受到处罚。而在厦门工商局下达处罚书的同时,周志坚又将上述3家企业诉至厦门中院,并分别提出20万元、30万元等不同金额的经济索赔。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3家企业纷纷出具了厦门市茶业协会出具了证明称,“岩韵”是代表武夷岩茶特有的品质特征的专业术语,根据商标法规定,“岩韵”作为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并且3家企业均称未将“岩韵”作为商标使用,在外包装上标注的“岩韵大红袍”等字样,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侵权。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鹭岩公司、东方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岩韵大红袍”字样,并在其公司网站上对相关产品进行推介,并且涉案产品与“岩韵”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据此认定侵权成立,并分别判赔周志坚经济损失2万元。而对于厦门山国饮艺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公司),厦门中院认为该公司未突出使用“岩韵”文字,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对于原告的商标侵权。
11月23日,记者联系上述3家企业的代理律师王先生,该人士称正在与企业进行沟通,尚未决定是否上诉。同时,记者获悉,厦门工商局对周志坚后期投诉的60家企业,由于厦门茶业协会出具了有关“岩韵”、“桐木关”的相关证明等,现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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