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某与其丈夫殷某经营了一家纸品加工工厂,属于家庭小作坊。但因为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夫妻俩开始接收注册商标的非法制造工作,在明知“泸州”、“口子”、“今世缘”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依然非法印刷上述塑料包装达609600件,非法获利40000余元。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判决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殷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许某与丈夫殷某结婚二十三年,经营一家纸品加工工厂,平时男主外女主内,殷某负责联系生意而许某负责记账。加工厂一直是小成本经营,虽然盈利不多但是也够自给自足。2008年,不甘心只做小本生意的殷某开始打起了小算盘,结识了一些制假的朋友,并帮其非法制造了很多注册商标的标识,之后殷某也因此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虽然丈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妻子许某并没有从此事中得到教训,反而看出了“生财之道”。她认为,只要对方能够提供商标的样品,加工起来非常方便,能够大批生产,如此算下来,一年能赚不少钱。于是她积极的拓展客源,并在2010年1月8日,明知一男子没有相关委托手续,仍接受其委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利用该男子提供的菲林片,为该男子印制假冒“泸州”牌注册商标标识的酒包装共计21500件。成功做了第一笔生意之后,许某还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后许某又在2010年3月16日,指使其丈夫接受一男子的委托,为其印制假冒“种子”牌注册商标标识的酒包装共计10000件。夫妻俩在与客户的一来二往中拓宽了客户渠道,在接下来的大半年中,又陆续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达609600件。而两人“赚外快”的喜悦终究没有持续太久,2011年1月,经人举报两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庭之上,殷某的律师辩称说,虽然殷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件数已经超过50000件,但其非法经营数额仅为40000余元,所以请求法庭按照其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进行量刑处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殷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而关于被告人殷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如按标识数量对其进行量刑处罚可能造成罪刑严重不相符,建议法庭按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进行量刑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以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谷姝姝 朱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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