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商标遭侵权米其林起诉获胜

〖2011-12-2 16:3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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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东方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未经允许,上海一家广告公司使用了与米其林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二中院近日判令该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注册的“米其林”、“MICHELIN”和“轮胎人图形”等商标曾被行政及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外,以轮胎制造起家的米其林公司,在地图、餐饮指南和旅游指南的出版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被告上海和舟广告有限公司在《that’sShanghai》杂志及其网站上发表商业推介文章,文中多处使用原告轮胎人形象以及与原告商标非常近似的标识。原告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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