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眼睛”维权一审胜诉
〖2011-11-24 13:0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近日,本报曾持续关注的“大眼睛”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对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崇文门店、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500元。
曾被作为希望工程宣传标志之一的“大眼睛”摄影作品被商家印成宣传画,作品托管单位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使用含有涉案作品的宣传画,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本案公证费2500元。
被告辩称,其门店的宣传广告系委托专业广告公司制作,目的在于宣传公益活动,并非营利行为,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涉案作品制作成宣传画,悬挂于店内为药品销售进行宣传,侵犯了原告对其托管的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被告关于公益性使用可以免责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艺术文化价值、社会影响力、被告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等情节,做出上述判决。(记者黄伟 通讯员高翡)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