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研讨“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热点问题
〖2011-11-16 8:3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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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近年来,为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均存在着诸多争议和困惑。”日前,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主办的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主题研讨会上,一位与会者表示,“尤其是犯罪数额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和罪轻的界定。但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额采用多种概念,又由于实践中证据的复杂多变,使得犯罪数额的认定成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大难点。”
据了解,本次研讨会邀请来自人民法院系统的法官、专业领域的学者与几十家企业代表共同出席。与会者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法律规定”、“销售金额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损失数额认定”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人民法院一般采取以下原则:第一,对实际销售价格的认定,如果起获销售合同、犯罪嫌疑人的账本的,以起获的书证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第二,对于没有标价或者确实查不清实际价值的侵权产品,我们认为行为人有证明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举证义务,若行为人拒不举证或者举证不实,则参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则行为人有可能要承担比实际销售侵权产品更重的处罚。在此情况下,为保证证据的客观公正,实践中一般是采信有权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第三,如果没有相对应的产品或者国内无市场,即没有‘市场中间价格’,鉴定机构无鉴定依据,则参考被害人出具的销售平均价格。”一位来自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发言中谈道,“现行多种数额标准交织适用的规定不尽科学,考虑到‘非法经营数额’适用于生产、销售阶段,能够反映出知识产权犯罪侵权的规模和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建议统一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标准。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均是以数额作为标准,在数额难以查实的情况下,尽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其他情节,但难以对行为人定罪。我们建议对增设情节标准作为构成要件,以避免单纯的数额标准所带来的司法困难。同时,针对‘尚未销售’标准过高,影响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所起的作用问题,我们建议在区别既遂标准的基础上降低现行‘尚未销售’15万元的标准。”
    研讨会上,人民法院代表与专家就“侵权赔偿数额认定”的相关案例、建议向与会企业代表进行了介绍,并对企业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答,受到与会企业代表的欢迎。(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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