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的商标也不能随意“借用”

〖2011-11-15 8:1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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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市场导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工商局余姚分局梁弄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农产品商标侵权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满意的调处结果。

  据了解,在“丹山赤水柿子节”之际,梁弄工商所接到余姚市大岚镇农产品经营大户沈先生的投诉,称大岚镇柿子经营户沈某,擅自在柿子的包装盒上印上“大岚丹山吊红”字样,其中的“大岚”两字被特意放大,侵犯了其第三十一类上所注册的“大岚”商标。

  柿子是大岚的招牌农产品,也是发展旅游经济的“金名片”。为此,该所对这起投诉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讨论此次侵权事件处置事宜。在与大岚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农办工作人员进行多次联系协调的基础上,该所干部赶赴大岚镇实地调查,走访双方经营户,摸清纠纷实际情况,并确定了告诫、调解相结合的处置思路。

  随后,在大岚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梁弄工商所干部与大岚镇农办的工作人员对本次纠纷进行了联合调解协调。该所干部首先向侵权人沈某讲解了有关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出特意突出“大岚”字样,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沈某对此表示接受,立即改正侵权行为,愿向被侵权人道歉并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被侵权人沈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接受。

  在双方取得谅解的基础上,梁弄工商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沈某作出了行政告诫但免于处罚的决定,并积极推动商标所有权人将“大岚”商标进行授权委托使用。(毛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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