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喜路告成都多家酒店侵权

〖2011-11-11 8:04: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四川在线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登喜路

  登喜路(Dunhil)成立于1893年,是以男性服饰为主导的英国品牌。其产品包括服饰、书写工具、皮革用品以至香烟、香水等。作为具有浓郁英国绅士味的国际知名品牌,其产品深受皇室成员、明星名流等的青睐。其著名顾客有温莎公爵和国际巨星美国猫王等。

  近日,英国奢侈品品牌Dunhil(登喜路)在四川成都高调打假,起诉成都多家星级酒店涉嫌销售其侵权产品(本报9日曾报道)。11月9日,该系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的第一例在锦江法院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成都某酒店侵权行为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00元。

  新闻回放

  11月7日、11月8日,登喜路先后将成都两家知名酒店告上法庭。理由是在这两家酒店内的商店买到了疑似登喜路的假冒产品,因此状告两家酒店侵权。

  而据登喜路代理人、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的吴逢堂律师介绍,此次登喜路在成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还涉及到成都多家星级酒店、大型商场。

  庭审

  登喜路:在酒店商场买到侵权挎包

  代理人在起诉中说,登喜路公司在被告酒店1楼附属商场买到一个挎包,挎包的3张吊牌上均印有登喜路标识。而登喜路对商品的销售场所都经过严格甄选,其商品均采用授权设立专卖店的形式在世界各地设立销售点,不可能在大众消费场所销售。

  登喜路方认为,被告作为一家星级旅游涉外酒店,对原告的经营渠道、产品品质、产品价格应该是了解的,却依然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损害了登喜路的品牌价值和商业美誉,故要求酒店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并公开说明事实真相,以消除影响。

  酒店:商场早已出租与我们无关

  被告某酒店称,自2009年,酒店就将其合法所有的酒店大厅一楼小商场租赁给自然人胡某,租赁期现仍继续。胡某所销售商品来源、价格、盈亏均自行做主,与酒店无关。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系胡某所为,并非酒店所为,酒店不构成侵权。

  被告酒店认为,自己作为该小商场的出租方,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不应该承担责任。

  证据

  酒店开出了盖章的发票

  结论1:酒店为小商场提供发票应当担责

  法院审后认为,虽然酒店将一楼小商场租赁给胡某经营旅游配套商品,胡某对其所售产品质量全面负责。但由于该小商场设在被告酒店一楼大厅,并无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经营权,也没有单独对外挂牌;且购买小商场商品的款项由酒店负责收取,并由酒店出具加盖其专用章的发票,足以使消费者相信该商品为酒店销售。

  故对消费者而言,该小商场商品的销售主体应为酒店,酒店对小商场所销售商品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被告与小商场实际经营者之间的租赁协议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结论2:所售皮包吊牌标识与正品不一致属于侵权

  酒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带有登喜路标识,而酒店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登喜路许可酒店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不能证明该商品系登喜路生产,并结合其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及皮包吊牌上正面和背面所印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等因素,可以认定酒店销售的皮包是未经登喜路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登喜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此,酒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登喜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

  酒店侵权赔偿3.5万元

  法院综合考虑诉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及时间、经营商品类型、销售方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某酒店停止销售侵犯登喜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登喜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00元,并在酒店经营场所内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公开说明,消除影响。

  未完待续

  成都多家酒店面临宣判

  本月初,登喜路在成都起诉包括天府阳光在内的多家星级酒店涉嫌销售假奢侈品牌登喜路。

  除11月9日宣判的锦江法院外,其余案件也正在诉讼中,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登喜路曾在全国各地进行维权近百起,被告均为高档酒店、商场,近半的案件选择庭外和解,已经宣判的案件目前原告无一败诉。(记者曹实秋 陈琼)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