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睦家”家政名不正言不顺
〖2011-11-1 13:4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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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知识产权庭已一审审结北京和睦家医疗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家医疗公司)诉北京和睦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家家政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据了解,和睦家医疗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是一家以妇婴医疗及保健为主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并在北京设有字号为“和睦家”的诊所。1997年10月,该公司经商标权人美中互利公司许可,分别在在医药、医疗保健等相关服务上获得“和睦家妇婴医疗保健中心United Family Health Center”及图形商标和“和睦家United Family”及图商标的使用权。
和睦家家政公司则成立于2007年6月,主要提供产妇和婴幼儿专业护理服务。据和睦家医疗公司诉称,和睦家家政公司使用“和睦家”为企业字号显然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该公司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权。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主审法官赵立辉介绍,虽然在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医院与家政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类别,但该案原告主要提供妇婴医疗服务,包括母婴护理、保健、育婴指导等,与和睦家家政公司主营的母婴护理、月嫂、育婴师等家政服务属于紧密的上下游关系,双方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具有紧密的承继性,服务的对象相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故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法院认定和睦家家政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此外,因和睦家家政公司在实际使用中未使用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而是“北京和睦家母婴护理服务中心”,法院认为其上述行为显然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睦家家政公司需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及使用含有“和睦家”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和睦家医疗公司2.5万元。(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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