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依法运用商标使用许可行为

〖2011-10-20 14: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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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盐城市东临黄海,是江苏省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笔者感觉到,发挥商标的信誉作用,依法运用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对企业快速发展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企业之间常常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他要租,我收钱,天经地义

    某新建大酒店欲开张营业,经有关人士策划,拟把本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商标名称中的一部分用在在各个餐厅上,目的是依靠名牌效应,吸引新老客户。酒店私下与被选中的商标所有人签订了有偿使用许可合同。这一行为后来被当地工商机关发现并被制止。没想到,这些商标所有人理直气壮地说:“他要租,我收钱,天经地义。”

    殊不知,这种许可使用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关部门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新增服务商标注册的内容。商标使用许可早在1983年施行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就是说,在注册商标规定的商品类别上许可他人使用是合法的,而这家酒店属服务行业,这些商标的核准使用对象是商品,商标所有人无权将商标许可给酒店使用。

    租牌子,不能只顾数票子

    某著名商标所有人没有按《商标法》的规定,要求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标明联营厂的厂名、厂址,监督对方保证产品质量,而让对方使用自己的著名商标。对方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投诉不断,几乎砸了这一著名商标的牌子。还有,某名牌厂家在某企业高价“租用”其商标的诱惑下,没有按《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某企业为吸引顾客,竟在保修卡上加上多款优惠内容。结果,某名牌厂家的正宗产品严重滞销,还不得不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履行保修卡上“莫名其妙”的承诺。

    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不足,总认为票子是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就怕没人来“租”,有的企业甚至制定“优惠政策”来卖牌子。二是个别企业负责人认为承包期限要到,有急功近利的想法。在中间人的蛊惑下,没有考虑品牌的长远发展,草签合同,结果落个鸡飞蛋打的局面。

    不签合同,莫眼馋

    有这样一家企业,埋怨自己牌子不响,恰逢外地某名牌厂家的公关人员,许诺其无偿使用某名牌厂家的商标。于是,这家企业毫不顾忌地将自己的牌子搁在一旁,大肆使用名牌标志,几年后拓展了市场。此时,商标所有人一反常态,一纸商标侵权诉状,使得这家企业的产品不但被扣押,还得承担商标侵权的经济赔偿损失。由于没有书面合同,这家企业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的商品进了自己打下的“天下”。有的商标甚至被多次“转租”,中间人从中牟利。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在商标使用许可上应制定一个双方合法权益均受保护、内容全面、条款缜密的规范化合同文本,并推广使用,使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双方有法可循、有约可守、有据可查;要增强商标使用许可双方的法制观念,引导双方依法运用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于广浦 姚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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