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巨人”誓与“巨人”试比高
〖2011-9-27 11:1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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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知名企业家史玉柱创建的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公司)日前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因商标权纠纷产生冲突。
    前者在金融服务上所有的“巨人”注册商标遭遇后者在金融贷款服务中实际使用的“小巨人”商标后,一场涉及商标侵权争议的民事诉讼不期而至。
    面对巨人公司数次发函制止其使用“小巨人”商标标识的行为,北京银行今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巨人公司作为被告进行答辩后,又另案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北京一中院针对北京银行提起诉讼,索赔500万元。
    对于这场“巨人”与“小巨人”之争中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的互异观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日前进行了深入梳理。
    “小巨人”的由来
    据介绍,北京银行于2006年起向市场推出“小巨人”品牌中小企业成长融资方案。北京银行方面称,该项产品特性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及时解决中小企业在创立、发展、壮大等不同阶段的各种资金问题。据其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5月底,北京银行“小巨人”为2300余家中小企业提供过贷款,贷款额共计660亿元。
    
    据北京银行在其确认不侵权之诉中诉称,其使用“小巨人”标识,系长期将之与“小巨人”图形、“北京银行”等商标或字号共同标注使用,基于银行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巨人公司未涉足银行服务业,相关公众不会将该标识与巨人公司“巨人”商标混淆,因此其使用“小巨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对此,巨人公司指出,北京银行推出“小巨人”金融服务至今,在各种场合均单独使用该服务标识,在其网站上的标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栏,采用了类似“双品牌”的展示方式,“小巨人”标识被单独、突出显示在北京银行网页的左上角,已将“小巨人”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记者日前登陆北京银行网站,点击“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链接,弹出的页面左上角位置标识有“小巨人 中小企业最佳融资方案”字样,其中“小巨人”位于上方,字体大于下方的“中小企业最佳融资方案”字样,该链接右上角则标识有北京银行的中英文及图形标识。
    据悉,北京银行曾先后于2007年12月及2010年6月在第36类银行、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小巨人”商标,但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据巨人公司称,商标局驳回北京银行商标注册的理由是“小巨人”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巨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确认不侵权之诉
    今年3月3日,巨人公司向北京银行发出《关于北京银行侵犯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巨人”商标专用权之警告函》。据该信函称,巨人公司在第36类金融咨询、银行等服务上拥有两件“巨人”商标,分别于1994年11月和今年1月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北京银行擅自将“小巨人”作为其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使用,侵犯了巨人公司“巨人”商标权。
    巨人公司对此的意见为,北京银行擅自使用“小巨人”的行为造成了市场对巨人公司业务的误解,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
5月9日,巨人公司再次向北京银行发函称,北京银行需立即停止所有使用“小巨人”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此外,北京银行曾于2010年5月25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巨人公司于1994年11月注册的“巨人”商标。在第二次致函中,巨人公司要求北京银行向商标局撤回该撤销商标申请。
就巨人公司上述行为,北京银行方面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银行贷款的特殊性,巨人公司所称的混淆误认根本不可能出现,巨人公司主要目的是想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来获取经济利益。
    今年5月12日,北京银行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巨人公司于今年1月注册的“巨人”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称“巨人”是汉语固有词汇,有特定指代,其本身显著性较低。目前,该争议申请还在审理中。
    5月31日,北京银行正式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记者了解到,北京银行提起该诉讼的主要理由有,“小巨人”经其长时间的使用及宣传,已与其从事的银行、金融贷款等金融服务形成了唯一、对应联系,获得了区别于“巨人”商标更强的显著性,不可能造成市场的混淆误认。此外,北京银行强调,银行需要相关部门监管审批才能开展业务,巨人公司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可能从事银行、金融贷款等服务,因此其在银行、金融贷款等服务上使用“小巨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对此,巨人公司则答辩认为: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即包含“实业投资”。作为一家专门从事投融资业务的公司,该公司由负责人史玉柱亲自创立后,即开始涉足中国的资本市场,在金融、银行以及投资领域均展开了广泛的投资活动,特别是在金融、银行领域。巨人公司认为其通过在金融、银行和投资行业近10年的努力,其“巨人”品牌及商标已成为在资本、金融及银行行业所熟知的品牌,并享有良好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此外,巨人公司还表示,因国家政策限制,其不能从事银行贷款业务,但不等于北京银行就可以未经其许可,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否则必将割裂“巨人”商标与巨人公司所提供金融服务间的联系,从而致使巨人公司利益受损。
    “巨人”起诉北京银行
    巨人公司方面日前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向北京银行发送警告函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提起诉讼赔偿请求,而是希望双方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巨人公司商标权保护问题。据该公司此案代理人介绍,巨人公司向北京银行发出警告函后,曾主动联系北京银行协商解决此事。截至今年5月31日,北京银行提起诉讼时,双方仍旧在协商如何处理该纠纷。但随着北京银行提起诉讼,双方间的协商亦随之中止。
    据悉,8月21日,巨人公司已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北京银行,请求法院判令北京银行停止使用“小巨人”商标并索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据悉,该案目前已被受理。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巨人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具体开庭审理日期则尚未确定。记者联系了北京银行方面,询问其与巨人公司在该事件上是否存在和解的可能,对方表示“不好说”。
    中国知识产权报将继续关注该事件进展。(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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