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沃诉沃尔华侵权案有望和解

〖2011-9-20 11:3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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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9月8日,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沃尔沃公司)分别诉山东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山东沃尔华公司)及上述两公司法人代表杨慎伟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基于双方有望和解,法院仅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未就涉案相关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据沃尔沃公司2010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称,其在华享有百余件“VOLVO”、“沃尔沃”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3被告则长期在其生产、销售的挖掘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与沃尔沃公司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VOLWA”商标的液压挖掘机产品。此外,3被告还将与沃尔沃公司“沃尔沃”注册商标近似的“沃尔华”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并一直通过突出使用“沃尔华”和对应的英文字号“VOLWA”等方式销售挖掘机产品,而该产品与沃尔沃公司主营的建筑设备业务属同行业。沃尔沃公司认为,3被告上述行为意图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据悉,上述两案,沃尔沃公司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分别赔偿其经济损失45万元、5万元。
  
    据了解,山东沃尔华公司于2005年注册成立,是一家集开发、科研、销售为一体的液压挖掘机生产企业。据介绍,其产品销售区域目前已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针对沃尔沃公司的起诉,山东沃尔华公司表示,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
  
    据了解,山东沃尔华公司的理由为,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即使用“沃尔华”、“VOLWA”字号与商标,并为之投入大量的宣传。其在挖掘机上使用的“VOLWA”、“沃尔华”商标亦是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就沃尔沃公司所诉的“VOLWA”、“沃尔华”商标与“VOLVO”、“沃尔沃”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山东沃尔华公司表示,其“VOLWA”、“沃尔华”商标公告期内,沃尔沃公司已提出异议,商标局亦已作出裁定称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据悉,山东沃尔华公司“VOLWA”、“沃尔华”商标目前正处异议复审阶段。
  
    上述两案庭审时,双方均表示愿意和解。截至发稿时,从沃尔沃公司两案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沃尔沃公司已授权其处理和解相关事宜,目前正在准备关于双方和解条件的书面材料。山东沃尔华公司则尚未提出达成和解的具体条件。据悉,法院将择日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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