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华洛世奇”寻求跨类保护遭驳回

〖2011-8-24 17:3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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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华洛世奇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关于被异议商标第1702469号“SWAROVSKI”予以核准注册一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法院以施华洛世奇公司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上诉,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对该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
 
    本案中所涉及的两件引证商标系原告施华洛世奇公司与之关联企业施华洛世奇光学公司(又译斯娃罗威斯基光学公司)所有。1986年底,该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SWAROVSKI”商标和“SWAROVSKI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饰物仿制品以及第9类光学仪器和物品双筒望远镜等商品服务上。

    而关于此案中被异议商标的持有人山姆电器(南通)有限公司于2001年初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SWAROVSKI”商标的申请,但与引证商标有所不同的是,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3类火器清洁刷、火器瞄准器以及发令纸、烟火等产品。

    被异议商标在引证商标之后注册了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字母构造上别无两样的,但在商品使用类别上却大相径庭的“SWAROVSKI”商标,是否侵害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这显然是本案争论的最大焦点。

    据悉,2005年12月5日,当施华洛世奇公司向商标局提请异议裁定时,商标局认定山姆电器有限公司所持的被异议商标与施华洛世奇公司所持的两个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2010年5月31日,商评委在此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中继续维持该裁定,准予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随后,施华洛世奇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在给北京一中院的起诉状中,该公司控告商评委的裁定未能全面考察案件相关事实,应予以撤销裁定。其诉称如下:第一,“SWAROVSKI”商标系施华洛世奇公司独创,在中国享有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二,在第9类的“望远镜”等商品服务上,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关系密切,应视为类似商品;另外,被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与引证商标完全一致,属于恶意抄袭,严重损害施华洛世奇公司和消费者权利。

  鉴于上述诉求,北京一中院在综合控辩双方的陈词后,以施华洛世奇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成为知名度较高的驰名商标,并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所以,北京一中院判令原告施华洛世奇公司诉求不成立,予以驳回,并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施华洛世奇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欣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施华洛世奇公司已服从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并未打算就此上诉。(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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