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洋酒 被判侵犯商标罪

〖2011-7-6 9:38: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质量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46岁的河南农民李云龙,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提起公诉。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裁定,准许李云龙撤回上诉。

  2010年5月至7月,李云龙雇佣付少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非法使用“马爹利”、“轩尼诗”等酒类注册商标,在租用的库房内,生产销售马爹利XO白兰地、轩尼诗VSOP白兰地等各类洋酒1105瓶。经鉴定,上述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共计21.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云龙、付少波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场查获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达21万余元,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云龙4年有期徒刑,罚金12万元;判处付少波一年有期徒刑,罚金两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云龙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经承办法官向其详细、细致讲解我国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后,李云龙表示认罪服法,自愿撤回上诉,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在线播放侵权 一审判赔一万余元

  日前,北京东城法院受理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北京大陆康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原告紫禁城公司诉称,其是电影《不见不散》的权利人。2009年1月,被告所有的网址为www.xnslfh.gov.cn的网站未经合法授权,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作出道歉公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涉案影片出品人为原告紫禁城公司及北京电影制片厂,原告紫禁城公司系涉案电影的原始著作权人之一。

  被告西南护林总站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在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紫禁城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虽然涉案网站页面下方载明技术支持为被告大陆康腾公司,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大陆康腾公司实际参与西南护林总站对涉案网站视频系统的运营活动,故原告主张大陆康腾公司应与被告西南护林总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等,依法判决被告西南护林总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