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列罗立体商标之争何时休?

〖2011-5-26 16:5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2007年11月,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通过商标国际领土延伸保护在我国申请的第G783985号立体商标,通过司法认定被获准。自此,费列罗公司因为该件商标,开始频频与中国国内数家食品生产企业在商标行政程序及相关司法诉讼中对峙,纷争的焦点问题则是该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2011年5月5日,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丰公司)即为此原由与费列罗公司对簿公堂。

    延伸申请艰难获准

  据了解,费列罗公司的该立体商标由一块包在金黄色纸里的果仁糖的三维形状组成,上半部分里有一个白底椭圆形小标记,带有金边和红边,置于栗色和金黄色的底座上,其指定的颜色为金色、栗色、白色及红色。

  2002年9月28日,费列罗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第G783985号立体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2003年3月19日,商标局驳回其申请,理由为该费列罗立体商标缺乏显著性。

  2003年5月7日,费列罗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据悉,费列罗公司在复审阶段,向商评委主张的理由主要为,其立体商标并非食品行业的通用包装形式,具有显著性。而且其使用该立体商标图形包装的巧克力产品已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销售,该包装亦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同,因此,该商标应获准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

  商评委2006年10月9日作出的复审决定中则认为,费列罗公司申请的该立体商标仅为较常用的巧克力商品的包装形式,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据悉,费列罗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虽主张其立体商标已经广泛使用并具有了识别功能,但是并未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点亦成为商评委决定驳回费列罗公司领土延伸申请的理由。

  费列罗公司随后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经该院审理后,第G783985号立体商标的命运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据该院于2007年11月底作出的相关一审判决认为,第G783985号商标对于色彩和商品包装形式的选择均不在巧克力食品行业和包装形式的常规选择范围之内,该立体商标的独特创意已经使之成为了费列罗公司产品的一种标志性设计,使得消费者在看到该商标后就能够清楚地判断出该商标所附着商品的来源,因此该立体商标已经具有了其作为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

  此后,商评委并未就上述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该判决亦随之生效。商评委则随后重新就费列罗公司的申请作出决定,核准第G783985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商标纷争源源不断

  上述判决作出数日后,围绕第G783985号立体商标的争议亦随之而起。

  2007年12月4日,梁丰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争议申请称,第G783985号立体商标已成为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较为常见的包装形式,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悉,梁丰公司还在争议申请中述称:“仅国内就有数十家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将众多厂家长期以来广泛使用的、在市场普遍出现的、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的常用包装形式作为商标注册,由申请人独占使用,对国内的其它厂商是不公平的……”

  2007年12月4日,广东省开平市可味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味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第G783985号立体商标注册争议申请。2008年3月28日,北京义利食品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相同争议申请。此外,还有两家企业亦分别于2009年3月30日、4月20日向商评委提交了类似申请。据了解,上述企业提出争议申请的理由与梁丰公司主张的理由在大部分内容上相一致。

  记者还了解到,在梁丰公司上述争议申请之前,费列罗公司与梁丰公司控股公司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曾于2005年至2006年间,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有过不正当竞争之诉。最终,在费列罗公司提起的该起诉讼中,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第G783985号商标对应的包装形式被认定为费列罗公司知名巧克力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据悉,蒙特莎公司在该起不正当之诉中曾主张称,费列罗公司诉请中要求保护的包装、装潢是国内外同类巧克力产品的通用包装、装潢,不具有独创性和特异性。并且其使用该包装的“金莎”巧克力产品在显著位置标识有其注册商标“金莎”等字样,而该巧克力品牌已在中国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消费者不可能因为产品外包装将其产品与费列罗公司产品相混淆。但该主张未能获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蒙特莎公司被判决不得继续在其“金莎”巧克力商品上使用第G783985号商标对应的外包装。

  针对梁丰公司上述争议申请,商评委于2010年5月4日作出裁定称,争议商标具有独特创意,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梁丰公司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同日,商评委还就可味公司争议申请作出相同裁定。

  截至发稿,记者了解到,可味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而且该案经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可味公司关于“第G783985号立体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主张并未获得支持,目前正在二审程序中。今年5月5日,梁丰公司诉商评委一案亦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人民法院对上述涉案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已有定论的前提下,相关企业还在继续就该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对此,上述一家企业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作出的起诉行为,是在维护自身及整个行业的利益,亦是其权利的体现。另外,在第G783985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阶段,还存在对涉案关键事由未审理清楚等问题。

  据梁丰公司在5月5日庭审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庭审辩论意见亦称,第G783985号商标当初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阶段,法院之所以判决商评委重新就费列罗公司申请作出裁定,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商评委虽在复审阶段认定申请商标系常用的包装形式,但并未就该认定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根据其目前掌握的证据,已能够认定第G783985号商标系国内巧克力食品行业常用的包装形式。 (杨强)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