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商评委重裁“益母草”争议
〖2011-5-18 17:2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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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近年来,围绕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商标,多方当事人多次对簿公堂。5月10日,记者从当事人方面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两份终审判决,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因违反法定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须就围绕该商标的两起争议案重新作出裁定。
    据悉,针对山东益母妇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商标,峨眉山市妍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和临海市朝阳卫生用品厂均认为该商标已构成卫生巾商品通用名称、表示了商品主要原料、缺乏显著性、其申请注册过程具有使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但是这些观点并没有得到商评委的支持。
    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商评委并未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审理,即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原维持该商标注册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车文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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