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商标侵权案终审维持原判

〖2011-5-18 17:2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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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数月审理,日前终审审结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与国投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恒泰公司)侵犯“国投”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并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一审判决。

    关于该案,有关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涉案相关情形而言,难以认定国投恒泰公司具有主观侵权的故意,但是其涉案被诉行为的确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

    据了解,国投恒泰公司涉案被诉行为主要为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背景墙上使用“国投”、“SDIC”字样,在其企业宣传册上单独使用“国投恒泰”字样,以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名片上单独标注“国投恒泰”字样等。国投公司认为国投恒泰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其已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担保等服务上注册的“国投”、“SDIC”等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国投恒泰公司于2009年11月成立后,将其经营地址迁至国投公司原办公地址的行为,亦被国投公司认为系国投恒泰公司对其的不正当竞争,并指责国投恒泰公司此举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旨在造成市场混淆。就该主张,法院认为国投恒泰公司迁址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亦未涉及此类行为,但基于此类行为可能会造成市场混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该行为作为一个侵权情节进行了考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后,判决国投恒泰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侵权,需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赔偿国投公司经济损失17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在该一审判决中,法院还认定,基于国投公司在投资等服务领域的知名度,“国投”属于该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据悉,国投恒泰公司在一审时,曾答辩称该公司的企业字号为“国投恒泰”,该字号应当完整地看,而非割裂地看。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国投恒泰公司亦提出相同主张。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投恒泰公司上述将“国投”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等涉案被诉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正确。最终,该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此,上述人士认为该终审判决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及加强对知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名称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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