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加油站承包商假冒中石化商标获利近百万
〖2011-5-11 16:2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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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正义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你为什么使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的注册商标”?“因为人家的牌子响,我就挂上了”。“那你经过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或同意了吗”?“没有……” 5月6日,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将擅自使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驰名商标的犯罪嫌疑人侯某批准逮捕,这是今年该院开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活动”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两个专项活动以来批捕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案。 
现年42岁的犯罪嫌疑人侯某系山东人,2008年到河北武安做加油站生意。经查明: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侯某先后在武安市承包了武安市五湖加油站、午汲环城加油站、午汲镇新玉峰加油站、午汲镇兴北加油站、元宝山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中南加油站、玉泉岭加油站、阳邑镇明申加油站等共计8个加油站。其在承包经营该些加油站期间,为了提高加油站的知名度、扩大销售量,在未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及其属下分公司授权和许可,擅自印制“中国石化”、“朝阳”、“SINOPEC商标”、“满天星” 和“中国石油”、“宝石花”、“CNPC”、“PetroChina”商标标志和标识,并将加油站用这些商标标志和标识进行装潢,分别安装、悬挂、粘贴在加油站顶棚、牌匾、广告牌、加油机面板等醒目位置,同时购进带有上述标志的工作服、工作帽等,让加油站员工着装和配戴,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名誉开展经营活动。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8个加油站分别冒用上述两家公司商标标识期间销售收入达787545.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刑法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过虹 通讯员高璞 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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