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两面“红旗”品牌之争
〖2004-10-16 10:4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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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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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消息:
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红旗商场(集团)有限公司,都是经过改制后的非国有企业。因同出一个母体(成都红旗商场),由此发生两面红旗的商标之争。
由于还有“成都红旗商场是国有企业”之误传,以致误认为成都红旗连锁维护“红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资产的侵权行为。为弄清事实真相,记者专访了有关部门,翻阅了成都市贸易、财政、劳动、国土等四局颁发的“成贸发【2002】159号”等有关文件,终确认成都红旗商场早在两年前已改制为由八个自然人持股的非国有企业。
两家非国有企业各挚一面“红旗”
红旗商场强调自己历史悠久,自然形成的“红旗”品牌非己莫属。红旗连锁则笑指红旗商场不懂得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混淆法与理的界限。“红旗”品牌商标之争由此展开。
成都红旗连锁同成都商场围绕“红旗”品牌这一知名商标归属之争,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日趋激烈。舆论界普遍认为,红旗连锁于理于法都应“扛”这面“红旗”。
理由有三:一是红旗连锁的市场占有份额,比之红旗商场高出近百倍;二是红旗连锁的近500家网点遍布四川,尤其成都居民社区的消费者对红旗连锁更情有独钟,一提到“红旗”二字,十分自然地联想到红旗连锁。所谓“舆论界的普遍认同”,实际上首先是来自消费者的普遍认同,得民心者创品牌;三是从法定意义上讲,红旗连锁早在几年前就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红旗”商标。按照商标法,法定品牌专有权不容侵犯。因此,红旗连锁扛“红旗”当之无愧,非她莫属。至于谈到历史沿革,红旗连锁同红旗商场集团都沿于一面红旗,经过改制,都分别自立了门户,谁拥有专用权,则应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游戏规则,不是“争”得来的。
中共成都市委机关刊物《先锋》杂志,早在几年前发表了一篇有关红旗连锁快速成长经验的调查报告,题目就叫做《扛“红旗”的人》,这个“扛红旗的人”指的就是红旗连锁总经理曹世如。这之后,但凡有关介绍红旗连锁及其总经理曹世如事迹的会议、资料(包括一些获奖资料)、文章中,几乎都有诸如“红旗人”、“扛‘红旗’的人”之类词句。笔者在成都市委组织部看到一份题为《铸就凝聚企业的坚强核心》的材料,内容是表彰红旗连锁的党建工作,文中几乎就把“红旗”、“红旗人”作为红旗连锁的代名词。
红旗连锁强调依法维护其拥有的“红旗”商标专有权不受侵犯
在2001年、2003年,红旗连锁先后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申报注册“红旗”商标。2002年3月成都红旗连锁正式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红旗”的商标注册证书,证书核定第35类(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室外广告、推销等)、第3、16、21、29、30、37、39、40类“红旗”及图形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之后,红旗连锁多次发现红旗商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有权,于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22日,成都红旗连锁以成都红旗商场商标侵权为由,向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投诉,指称红旗商场在市内3处开设的超市,不仅在“红旗”文字上涉嫌商标侵权,而且在店面店招图形上也与红旗连锁注册的红旗商标相似,诉求市工商局商标分局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向成都红旗商场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红旗连锁总经理曹世如指出,“红旗”商标是红旗连锁申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获准使用的,享有无可争议的专有权。为打造“红旗”商标的品牌知名度,红旗连锁在商品供应、优质服务等方面下了大量功夫,为此先后投入300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绝对不能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肆意侵犯。同时她还强调,红旗商场如果看好这个商标的市场价值,它完全可以提出申请,红旗连锁可以在红旗商场遵守规则的前提下考虑授权其使用。现在的问题是,红旗商场明知红旗连锁已注册“红旗”品牌商标,还肆意侵权,是明知故犯。
成都红旗商场对红旗连锁的强硬立场不服,认为这是在否定历史。法律界则认为他们是不懂法。红旗品牌的商标之争发生后,红旗商场在各种场合一再表示,他们从上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使用“红旗”品牌,历史悠久,家喻户晓。强调其使用“红旗”商标是弘扬传统,合理性毋容置疑。
法律界认为,红旗商场混淆了理与法的界限。成都红旗商场在成都确有相当知名度,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同知名商标不能划等号,两者不能混淆。成都一知名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告诉笔者,这种混淆理与法的现象在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多有发生,红旗商场也应该依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办事,努力创自己的专用商标品牌。
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认定:“红旗”已由成都红旗连锁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该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已获批准注册的服务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未经所有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红旗商场开设超市使用了“红旗”字样作店招,属未经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和相似领域使用红旗连锁的注册商标,是侵权行为,起到了误导消费者作用。并指出,红旗商场可以开超市,但不能打“红旗”字号。
6月4日,成都市工商局正式给红旗连锁下达行政建议书:本着“注册商标专用,不得产生误导”的原则,红旗商场位于总府路的营业大楼可以继续使用“红旗”字号,但红旗商场使用“红旗”字号应为有限制的使用,并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领域;二,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三,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红旗商场已办的3家超市可以有限制地使用“红旗”作店招,但必须使用企业全称,并对其招牌进行整改和规范,即在设计、式样、颜色、图案、布局等方面应与红旗连锁有明显区别,整改方案应报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备案。红旗商场今后发展新的分支机构,另取字号,以免引起新的纠纷。
“红旗”商标使用权之争,由此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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