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乘用车应实行品牌销售

〖2004-10-15 8:5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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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相同的店铺名称、字号、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汽车供应商应当制订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同一品牌的网络规划应当由惟一一家境内企业负责制订和实施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需授权一家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一家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负责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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