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斯特”争夺战仍未了结
〖2011-3-7 14:4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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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囊括了权属纷争与侵权纠纷的“卡斯特”争夺战,持续数年仍未了结。
  
    法国最大的葡萄酒供应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卡斯特)正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对“卡斯特”中文商标的所有权。
  
    尽管一再坚持已被他人在先注册的同类商品商标“卡斯特”系对其驰名商标“CASTEL”的翻译,属恶意注册,但在前期该商标争议程序中,法国卡斯特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支持。
  
    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系这件“卡斯特”商标的所有人。该申请注册于1998年9月并于2000年3月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原始申请人为温州一家酒业公司,后经转让至李道之个人名下。
  
    作为葡萄酒行业资深专业人士,李道之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进口葡萄酒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伊始即涉足这一行业,有业内媒体曾有过这样的描述,“他的经历,见证了进口葡萄酒和国产干红的市场变迁”。
  
    这场大鳄与专家之间的“卡斯特”商标争夺战迄今已5年多时间。在此过程中,法国卡斯特分别在2005年7月和2008年12月先后以连续3年未使用以及侵犯其驰名商标权且注册具有主观恶意等理由,两次针对“卡斯特”注册商标提起商标撤销争议申请,却均在相应的行政程序中以败阵收场。
  
    对于后一次行政程序中商评委作出的不利裁定结果,法国卡斯特提出了行政诉讼。2月21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记者了解,此番行政诉讼,法国卡斯特提交的主要证据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证明其“CASTEL”品牌在全球范围享有知名声誉,属驰名商标;其二则为证明“卡斯特”的注册具有对“CASTEL”恶意翻译的故意。
  
    针对于此,该行政案第三人李道之方面则进行了一一回击。其代理律师表示,“卡斯特”申请注册于1998年9月7日,故此法国卡斯特应证明其“CASTEL”商标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已通过使用和宣传在中国达到驰名的程度,但其“CASTEL”2002年8月方在中国申请注册,在2005年以前并无在中国市场的使用证据,故而“何谈驰名商标”。
  
    同时,李道之方面还认为,根据法国卡斯特对“CASTEL”曾用的翻译显示,该标识对应的翻译还包括“城堡”、“卡斯代尔”,其与“卡斯特”并非一一对应的翻译关系,从而亦谈不上“卡斯特”的注册属对“CASTEL”的恶意翻译。
  
    据介绍,与李道之方面观点近似,正是由于法国卡斯特提起的商标争议申请中,申请理由与相应证据的不对等,使得商评委在其原裁定中均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争议申请。 
  
    尽管在对手眼中其证据链并不严谨,但法国卡斯特坚持的“CASTEL”品牌在葡萄酒行业内具有巨大商誉以及知名度、“卡斯特”商标的注册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等理由依据能否成立仍待被法院厘清,而这也将左右这起商标争夺战的最终走向。
  
    “卡斯特”权属之争尚存悬念,与此行政诉讼程序紧紧呼应的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双方同样存在牵制。而在这一区间内,发难者则为李道之和他的“卡斯特”。据介绍,从2010年起,李道之方面即曾针对法国卡斯特及其经销商发起了一场标的为1.8亿元的商标侵权索赔案,该案目前尚未定论。此外,涉及“卡斯特”商标的此类侵权诉讼尚有多起。这些案件的主因在于法国卡斯特在华经销商销售的
“CASTEL”品牌葡萄酒包装上使用了包含“卡斯特”文字的中文标识。
  
    事实上,关于“卡斯特”与“CASTEL”商标的尴尬并不只表现在前述两方当事人的彼此争战层面。据葡萄酒业内人士介绍,在葡萄酒市场上,大量使用“卡斯特”或“CASTEL”品牌的非权利人出产红酒商品已在长期侵袭着消费者的餐桌,这些良莠不齐的侵权商品同为法国卡斯特与李道之的心头之患。
  
    如是看来,谁的“卡斯特”(“CASTEL”),不仅需要两家当事人为各自辩明,更需要这两方权利人在争夺各自利益之余为消费者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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