缤纷多彩的“兔”生活

〖2011-2-14 11:3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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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美丽的传说——兔爷
  
    传说古时候某一年,北京城里忽然起了瘟疫。月宫中的嫦娥见此情景,心里十分难过,就派身边的玉兔去为百姓治病。玉兔变成了一位少女,挨家挨户地行医,治好了很多人。人们为了感谢玉兔,纷纷送东西给她;可玉兔什么也不要,只是向别人借衣服穿,一会儿是男人装束,一会儿又是女人打扮。为了能给更多的人治病,玉兔还骑上马、鹿或狮子、老虎,走遍了京城内外。消除了京城的瘟疫之后,玉兔又回到月宫。而人们为了纪念她,用泥塑造了玉兔的形象,有骑鹿的,有乘凤的,有披挂铠甲的,千姿百态,非常可爱。每到农历八月十五,家家都要供奉她,用来酬谢玉兔给人间带来的吉祥和幸福,还亲切地称她为“兔爷”、“兔奶奶”。
  
    现如今,兔爷已成了一个民间传说人物,泥做的兔爷兔首人身,披甲胄,插护背旗,脸贴金泥。不同造型的兔爷也具有不同的含义:如坐象兔爷,寓意吉祥如意;坐虎兔爷,寓意事业兴盛,人脉广博。 
  
    通过查询,目前,“兔爷”商标的申请注册记录共有3件,分别由辽宁卫星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5类生物制药上、由宁波飞隆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25类服装上、由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0类咖啡饮料、蜂蜜商品上。

    商标注册受阻的兔子——流氓兔
 
    因申请注册中文的“流氓兔”商标被驳,韩国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希玛柔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2006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流氓兔”一词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韩国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责令商评委限期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
  
    麻希玛柔公司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及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提出申请注册“流氓兔”的商标。2005年8月,商评委经审查后作出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麻希玛柔公司不服,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麻希玛柔公司称,其申请商标“流氓兔”是金在仁创作并授权原告申请和使用的“MASHIMARO”动画形象的中文名称,该形象是一只很有个性的兔子,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在中国,带有申请商标文字及图形的文具、首饰、家居用品等都有大量销售,互联网、杂志、报纸等各种媒体也对申请商标有大量的宣传介绍,其申请商标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商评委认为,考虑到大众对“流氓”一词的反感,以及带有“流氓”字样的词汇作商标一般不为传统理念下的社会公众所接受的状况,以“流氓兔”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将“流氓兔”这一文字标志作为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关于“流氓兔”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跑到中国维权的兔子——彼得兔
  
    2005年9月1日,备受各方广泛关注的彼得兔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下简称社科出版社)使用“兔子小跑图形”标志侵犯了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2003年4月,社科出版社出版了1.08万套彼得兔系列丛书。该系列图书的封面、封底、书脊、页码等显著位置使用“兔子小跑图形”标志。2003年4月初,拥有“兔子小跑图”商标专用权的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以社科出版社商标侵权为由,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投诉。经调查核实,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于8月27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社科出版社商标侵权,决定没收社科出版社的侵权图书并处以罚款。10月27日,社科出版社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理决定。社科出版社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兔子小跑图”是一幅公有版权的作品,在其编辑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上,将该作品用作书名和装帧使用,属正当使用,不应被认定为侵犯费德里克·沃恩公司的商标权,并于12月1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过审理,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社科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9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兔子小跑图”是进入公有版权领域的作品,将进入公有版权领域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认定社科出版社使用“兔子小跑图形”标志侵犯了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但尚不属于情节严重,决定对社科出版社罚款30余万元则显失公正,予以纠正。

    痛击对手的兔子——MY MELODY

    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2001)商标异字第2376号裁定,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丽鸥公司)就第1348452号“快乐宝比 Happy Buddy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第1348452号“快乐宝比Happy Buddy及图”是由福州上绮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绮公司)于1998年11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三丽鸥公司认为,该商标抄袭其在1981年6月就提出申请、并于1983年1月核准注册的第169840号“MY MELODY及图”商标,二者足以导致混淆,请求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要求没有获得商标局支持后,三丽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三丽鸥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明显抄袭了“MY MELODY”、“HELLO KITTY”的图形,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请求撤销被异议商标。
  
    上绮公司辩称,被异议商标与“MY MELODY”、“HELLO KITTY小猫图”商标不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是在被申请人的台湾投资方台湾上绮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75年所创的“宝比兔”图案的基础上由廖素卿女士设计而成的,该图案的著作权已由廖女士转让给中国台湾上绮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被异议商标应当获得注册。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的表现手法和外观近似,被异议商标中的卡通图形与申请人于1975年刊登的、且一直使用的MY MELODY卡通图形的主要特征一致,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
  
    2008年8月20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第1348452号“快乐宝比 Happy Buddy及图”不予核准注册。

    积极维权的兔子——花花公子
  
    在百度中输入关键词“花花公子打假”,相关的搜索信息可以达到18万条。作为进入中国较早的国外品牌,“花花公子”致力于在中国品牌发展的同时也重点打击侵权假冒,为捍卫自己国际品牌的地位,这只“兔子”显得很积极。
  
    著名服装品牌“花花公子”(PLAYBOY)1953年创立于美国伊利诺斯州。一个调皮的兔头加上PLAYBOY字样,便成了倡导休闲品位的综合标志。目前,PLAYBOY涉及多个领域的商品,包括文件、恤衫、领带、袜子、文具等。“花花公子”(PLAYBOY)属于进入中国较早的国外品牌,所以其品牌影响力在消费者心中也占有一定的分量,而随着假冒产品的不断涌入市场,“花花公子”(PLAYBOY)在中国境内也掀起了一系列打假风暴。
  
    2006年,美国花花公子集团一纸诉状将在香港注册的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和店铺老板陈某告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美国花花公子集团称,新派花花公子集团3被告销售的衬衫上使用了与其雷同的商标。报道称,在中国香港注册的该公司英文名称为“PEARLBOY”,与花花公子的英文注册名称“PLAYBOY”非常相似。花花公子集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更改企业名称,未来商标内也不得含有与“花花公子”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同时还提出了55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 
  
    在商标注册方面,“花花公子”、“PLAYBOY”商标的注册情况呈现多样性。仅“花花公子”商标就有46件注册申请,产品也从五金到服装和医疗用品不等。看来,“花花公子”(PLAYBOY)这只兔子的维权路还要走下去。
甜蜜的兔子——大白兔
  
    大白兔奶糖是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奶类糖果,前身为1943年成立的上海爱皮西糖果厂。上世纪50年代,该糖果厂被收归国有,并于1959年开始出售作为国庆十周年献礼产品的大白兔奶糖。
  
    初时,工厂每天只能生产800公斤大白兔奶糖。由于当时物资短缺,凭着“七粒大白兔奶糖等于一杯牛奶”的宣传广告,大白兔奶糖被视为营养食品,伴随着一代人的成长。
  
    时至今日,大白兔奶糖已经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糖果品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和农村对大白兔糖果的需求有增无减,尤其在农历新年期间,不少家庭都可以找到大白兔奶糖的踪影。2004年,大白兔奶糖销售额达6亿元人民币,每年以双位数百分比递增,并向外出口至4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新加坡等。
  
    大白兔伴随着几代人成长,成为人们心中那只“最甜蜜的兔子”。
  
    目前,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了5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大白兔”、“大白兔小东”等。而且,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该公司在一切现实和潜在的出口国与地区注册大白兔商标。早在2006年时,该公司已在马德里协定的近30个成员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拿到“大白兔”商标注册证。(张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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