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一审获赔20万元

〖2011-1-26 9:5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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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3被告被判停止生产、销售纽崔葆前列康软胶囊,并赔偿该案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据了解,“前列康”曾被作为中成药“普乐安片及胶囊”的通用名称使用。1999年9月14日,康恩贝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物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12716号“前列康”商标。之后,康恩贝公司在其所生产、销售的普安乐片药品上使用该商标。康恩贝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前列康”曾被连续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甚至在2005年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该商标知名度不断提升,因此也被部分药企继续作为普乐安片的通用名称使用。

    2009年12月,康恩贝公司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在南通某药房购买了4瓶由3家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纽崔葆前列康软胶囊。

    康恩贝公司认为,3被告没有取得授权,其生产和销售纽崔葆前列康软胶囊的行为,侵犯了康恩贝公司享有的“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起诉状中,康恩贝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上述3被告停止侵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的包装物及标识,并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庭审时,被告辩称,“前列康软胶囊”系药品通用名称,其使用“前列康”字样并非是将其作为商标使用,而且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纽崔葆”,因此并未侵犯康恩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康恩贝公司享有“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前列康”已非药品通用名称的情形下,该案被控侵权产品在外包装及宣传图片中标注“前列康”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3被告被诉行为已构成对康恩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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