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医院徽标惹官司 遭厦门医生起诉

〖2011-1-25 8:1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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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南国都市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海南省人民医院徽标惹官司

  厦门前浦医院一主任状告海南省人民医院徽标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海南省人民医院不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自2001年起,海南省人民医院一直使用作为其形象徽标,然而,福建省厦门市前浦医院门诊部主任陈某却一纸诉状称海南省人民医院的“”徽标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其商标专用权遭到了侵犯。

  陈某于1997年设计了徽标,2005年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医院接生医疗咨询园艺学卫生设备出租眼镜行),注册有效期限:2005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止。此后,该注册商标被许可给福建省福清市福清宏路长征门诊部、辽宁省鞍山市鞍山东方男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使用。

  海南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于1994年被评为海南省首家三级甲等医院,1999年获得全国百佳医院称号,是海南全省最大的一家医疗机构。徽标于2001年开始被广泛使用于该院电话号码簿、《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各门诊部、急救车和国际研讨会、院内大文化活动等处。

  然而,正是这两个商标引发了这场官司。

  一审:省医院徽标不具攀附的恶意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判断商标近似程度的标准有两个:其一,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构成要素)其二,被控侵权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使用效果)。

  一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类似的“爱心图形”广泛适用于不同领域,其本身并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海南省人民医院在全国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在陈某“”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广泛使用其徽标,不具有攀附的恶意。因此,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省医院不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据了解,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认定商标相似程度过程中注意到几个细节:第一,根据调查,陈某于1997年许可邵武市吉利时装厂将该图案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2月27日止。2003年,陈某本人又将该图案申请注册商标。2005年,“”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医院接生医疗咨询园艺学卫生设备出租眼镜行),注册有效期限:2005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止。第二,陈某在2005年后才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福建省福清市福清宏路长征门诊部、辽宁省鞍山市鞍山东方男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使用,这些医院在海南省内的知名度并不高。第三,两个商标在造型、颜色、含义和整体结构上均有明显不同。第四,在海南省内相关公众更熟悉“”徽标所代表的省医院。

  由此,二审法院认定陈某主张被侵犯的商标保护期为2005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止。该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在我国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虽然该商标亦用于医疗服务,但在海南省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中并不具有知名度。相反,省医院于2001年已使用徽标,其使用时间不仅早于上诉人使用的商标,并在海南省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此外,“”徽标只是识别省医院单位名称的一小部分,相关公众不会因为该标徽的存在与陈某“”商标所用于省外同类的医疗服务相联系。该案不属于因商标近似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所提供的服务产生特定联系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海南省人民医院使用徽标行为并未侵犯陈某对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商标侵权案件的核心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选择而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却是法律实务中的难题,该案是海南省唯一一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的案件,承办法官以法条为基准,综合多个标准判断商标的近似程度,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今后的商标近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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