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顺榕”也出“保健酒”?
〖2011-1-24 8:2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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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知名药企“隆顺榕”出手维权,将天津市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委托他人加工“隆顺榕”保健酒是侵权行为,要求索赔10万元。前不久,天津市二中院一审审结此案,认定商贸公司侵犯了隆顺榕的商标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隆顺榕各项损失3万元。
俩“隆顺榕”商品都是真的?
“隆顺榕”全称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隆顺榕制药厂。其起诉时称,“隆顺榕”系经营中药材、中成药生产、加工的大型企业。“隆顺榕”商标在2004年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至今注册品种多达86个。产品的销售量逐年增加,销售区域遍布27个省市自治区,国外出口销售区域为菲律宾,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络、报纸杂志、广告牌、会议发布、车体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曾获“天津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企业”等多种殊荣,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近年,“隆顺榕”发现被告埃博锐商贸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生产、销售的保健酒上使用“隆顺榕”商标,致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不仅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此,被告埃博锐商贸辩称,被告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且非类似商品,被告不构成侵权行为;而且“隆顺榕”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核定“隆顺榕”不包括第33类
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隆顺榕制药厂于2004年获得“隆顺榕”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325140号,有效期限为200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后“隆顺榕”商标陆续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1类、30类、40类、44类、10类。
“隆顺榕”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其使用“隆顺榕”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在逐年增长,2007年至2009年累计销售额高达5亿余元,国内销售区域至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外销售至菲律宾。原告起诉所称的其产品品牌知名度的事实法院认为属实。
本案被控侵权保健酒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列第33类,也就是说“隆顺榕”从未出产过药酒或保健酒。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以中药与酒合制,属药酒。与原告要求保护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药品之间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比如在功能上都是为了身体健康、强身健体,消费对象上都是依靠药物作用保健治疗的普通消费者。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误认为原告自行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隆顺榕”保健酒,从而导致混淆的发生。
隆顺榕为“打假”曾保全证据
2010年3月19日,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2010)津北方证经字第1708号公证书,“隆顺榕”作为申请人委托该公证处对其购买物品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及原告代理人王竞阳于2010年3月18日一同到位于天津市学良烟酒商行(南开区雅士道与华苑东路交口华苑菜市场),王竞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两瓶“隆顺榕”保健酒,并取得《天津市货物销售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32元。公证人员对该店外观、所购物品及封存行为进行拍照、封存,公证员将封存的物品交原告保管。封存物品经当庭启封,在封存袋内有“隆顺榕”保健酒两瓶,生产企业为天津市埃博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隆顺榕”保健酒是其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并进行销售。(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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