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优龙”一审被判更名

〖2011-1-19 16: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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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北京和江苏南通两家同为“优龙”的公司日前对簿公堂。因认为优龙(南通)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优龙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龙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通优龙公司停止使用“优龙”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www.euronavy-china.com域名,赔偿北京优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8万元。

    据了解,2006年8月,北京优龙公司与原南通超邦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邦公司)签订“优龙”项目合资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在超邦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股权,超邦公司名称变更为南通优龙公司,北京优龙公司以其所投入的优龙技术及商标占有合资公司51%股份。合资公司成立后,北京优龙公司确保将所有的优龙配方技术所有权和优龙商标使用权全部投入合资公司,同时不能再生产已投入合资公司的优龙产品。2006年11月,由于双方未达成共识,解除了该合资协议。在随后签订的解除协议中载明该优龙合资项目“回归零点”。
 
    北京优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方面从葡萄牙优龙国际公司(以下简称葡萄牙公司)进口“EURONAVY”牌涂料,一方面自行生产、销售“优龙”牌涂料,产品主要应用于海洋工程、船舶工业、水下工程等领域。

    北京优龙公司诉称,其受让和经申请注册取得第3244059号“EURONAVY”和第3869585号“优龙”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其许可,在相同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构成侵权。同时,被告盗用、抄袭其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工程案例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的域名www.euronavy-china.com与其域名基本相同,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优龙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优龙”字号、停止使用域名www.euronavy-china.com,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支付合理费用20万元。

    南通优龙公司辩称,其与葡萄牙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有权对外销售进口“EURONAVY”产品,有权使用该商标,原告2008年5月通过受让取得“EURONAVY”商标专用权,之前的商标权人在获得注册后未实际使用超过3年,该商标属于应撤销注册商标。且原告的“EURONAVY”商标系其在代理销售葡萄牙公司产品时恶意抢注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2008年前,而被告自2008年起已使用未注册商标“欧美龙”,并未侵犯“EURONAVY”商标权。同时,被告与原告都曾是葡萄牙公司的代理人,都与该公司有合作关系,因此被告因为与代理产品的关联性而使用该域名属于正当使用。南通优龙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据了解,2009年4月,葡萄牙公司就南通优龙公司侵权行为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举报函,函中称:南通优龙公司曾经作为其在中国的一名销售代理,代理销售“EURONAVY”涂料,其于2008年6月正式取消了该公司的代理资格,并禁止该公司以任何方式在中国从事与“EURONAVY”涂料有关的业务,并否认其向南通优龙公司提供生产配方和技术及允许被告使用商标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两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后,被告不按约恢复或变更企业名称,继续使用以“优龙”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经营宣传中对其企业、产品、质量等作虚假陈述,同时使用与原告域名近似的域名,主观上具有明显“搭便车”故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
  
    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记者发稿时获悉,南通优龙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 张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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