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沈薇薇首轮较量未分胜负
〖2011-1-19 16:0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就京都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薇薇)与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薇薇)关于第3562332号“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均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此前的裁定。
应沈阳薇薇提出的撤销申请,商评委此前裁定称,撤销第3562332号商标在第44类按摩、美容院等4项服务上的注册,维持其注册在医疗诊所、整形外科等6项服务上。
京都薇薇和沈阳薇薇就上述裁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一方要求维持第3562332号商标在所有服务上的注册,一方则要求完全撤销该商标注册。两案随后合并进行了审理。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第356233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美容院等4项服务,与沈阳薇薇在先注册的第1109024号“薇薇WEIWE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系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为“京都薇薇”和“薇薇”,“京都”通常指地址,显著性不强,因此两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薇薇”二字,应为近似商标;因此第3562332号商标在按摩、美容院等4项服务上应予撤销,但医疗诊所、整形外科等6项服务与按摩、美容院等服务的目的、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因此应予维持。
对于该判决结果,沈阳薇薇称在美容美体行业,医疗诊所、整形外科与美容院虽然提供的服务不完全相同,但是两者同属一个行业,在实际市场使用中面向的消费群体基本一致,法院应该考量两商标在市场实际使用中可能造成的混淆。京都薇薇则始终表示,其商标经长期、大范围的使用,已经能够与沈阳薇薇的商标相区分。
据悉,沈阳薇薇已提出上诉。(记者 杨强)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