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凤“论道”被判侵权

〖2011-1-19 15:5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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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2010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论道”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公司)等被告侵犯安徽汉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道公司)第5057978号“论道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汉道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西凤公司在庭审阶段曾在法庭上宣称汉道公司所诉侵权产品并非由其生产,而是汉道公司购买的假冒产品。但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该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就是西凤公司。据悉,法院是在对汉道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样品同西凤公司下属单位发布的“论道西凤酒”产品信息进行充分比照后,作出上述认定的。

  法院认为,该案中,西凤公司被诉侵权的“论道西凤酒”在外包装上使用的“论道”字样大于“西凤”二字,属于突出使用“论道”标识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标识性使用。“论道西凤酒”是白酒,与汉道公司第5057978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在汉道公司生产并销售有“论道酒”的基础上,两公司白酒产品价格基本相同,并且均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论道”字样,这已“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认为,西凤公司在未经汉道公司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酒产品上使用与汉道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该案另两家被告则因为在各自制造的酒盒、酒瓶上擅自使用了“论道”字样,亦被判定构成侵权。

  据悉,根据上述一审判决,西凤公司将赔偿汉道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另两家被告则各赔偿4万元。

  截至发稿时,记者从汉道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对于法院认定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30万元的判赔额度过低,其将考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西凤公司等被告则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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