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有果 借记卡被认定属银行服务

〖2011-1-5 8:1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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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近日,记者从上海元和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责人华崇东处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就第1328675号“民生”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一审法院认为,银行通过借记卡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不是出售借记卡产品,因此银行从事的是服务,而非商品制造和销售行为。

  据该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起诉时称,其通过磁卡上所附信息使消费者识别不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在获得通过信用卡、借记卡等磁性识别卡所承载的金融服务的同时,已将磁卡与其所承载的服务提供者相结合。由此可以说明,其在第9类上注册的第1328675号“民生”商标已经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在第9类磁性识别卡商品上的使用。

  此外,民生银行做了一个假设,如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之裁定,撤销第1328675号在第9类磁性识别卡商品上的注册,那么市场上一旦出现标识“民生”字样的磁性识别卡产品,消费者势必会将该产品与民生银行相联系,这极有可能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

  据华崇东介绍,一审法院并未就上述事由进行审理,而是仅就第1328675号商标是否在磁性识别卡商品上使用过进行了审理。据法院判决称,借记卡的物理属性虽属于磁性识别卡的一种,但是银行借记卡系对磁性识别卡等产品进行再加工形成的二次产品,相关公众并不会根据借记卡上的标识来识别借记卡产品的来源,而是藉此识别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因此,民生银行前述所称均仅能证明其在银行服务上使用了“民生”商标,不能证明在磁性识别卡上使用过第1328675号商标,并依此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记者从国内部分银行了解到,目前银行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多委托其他公司设计和生产,银行本身并不直接生产此类卡片。

  截至发稿时,民生银行尚未决定是否提出上诉。华崇东则对该一审结果表示遗憾。(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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