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青奥会标志必须取得许可

〖2011-1-5 8:1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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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记者从南京市政府获悉,《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获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南京市政府名义正式颁布,规定已从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青奥会知识产权或与青奥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吉祥物等相近似标志的,应当取得青奥会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南京青奥委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丑化青奥会有关商标、特殊标志和吉祥物,不得与其他图案混用。(孔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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