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案续:鄂州中院判维持工商处罚裁决

〖2011-1-4 14:3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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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荆楚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3日,湖北省鄂州市工商局透露,鄂州市“永和豆浆”侵权案已尘埃落定,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鄂城区一审判决,维持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年6月29日,荆楚网独家刊发《鄂州市工商局查处“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遭法院撤销》(http//news.cnhubei.com/gdxw/201006/t1262943.shtml)一文,国内众多新闻网站纷纷转载。 

  湖北省鄂州市工商局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0)鄂城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鄂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在行政处罚作出前,依法举行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0)鄂城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维持鄂州市工商局作出的鄂州工商处字(2009)1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夏练红负担。 

  2009年6月9日,鄂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鄂州市金宏源快餐店业主夏练红,擅自使用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09年8月21日,对夏练红作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练红申请行政复议后仍然不服,于2009年12月22日,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2010年5月10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夏练红侵犯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鄂州市工商局对夏练红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讯员赵毅 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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