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列康”商标侵权 三被告被判赔偿20万

〖2010-12-30 12:5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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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纽崔葆前列康软胶囊中“纽崔葆”是商标,还是“前列康”是商标?产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前列康”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是否构成侵权?12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时珍公司、康之源公司、康亿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纽崔葆前列康软胶囊,赔偿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康恩贝公司所拥有的“前列康”注册商标为知名商标。“前列康”曾一度作为中成药“普乐安片、胶囊”的通用名称使用。2009年12月,康恩贝公司委托人员先后两次在陈某经营的南通某药房购买了4瓶从蔡某经营的南通市某保健食品销售部进货的由李时珍公司生产、康之源公司监制、康亿源公司总经销的侵权产品纽崔葆前列康软胶囊。

  康恩贝公司认为,李时珍公司、康之源公司、康亿源公司及陈某、蔡某没有经过其允许,更没有取得授权,其生产和销售纽崔葆前列康软胶囊的行为侵犯了康恩贝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单位和个人停止侵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的包装物及标识,公开登报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康恩贝公司放弃要求陈某和蔡某赔偿损失的请求。康之源、康亿源公司共同辩称,前列康软胶囊是通用名称,并非作为商标使用,纽崔葆才是商标,涉案产品不是纽崔葆牌,故并未侵犯康恩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恩贝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前列康”已不能作为药品通用名称使用的情况下,被控产品在外包装及宣传图片中标注“前列康”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李时珍公司、康之源公司、康亿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将与康恩贝公司注册商标“前列康”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构成对康恩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吕 敏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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