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爱马仕”洁具商标获准注册

〖2010-12-14 9:4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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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拥有“HERMES”(爱马仕)品牌的埃尔梅斯国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为这起商标争议案件画上了句号,“愛馬仕AIMAS及图”洁具商标予以注册。

    2001年3月5日,广东顺德图美洁具配件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愛馬仕AIMAS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2年5月初审公告,申请号为第1773125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箱液面控制阀、坐便器、卫生器械和设备等。2003年3月19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马仕洁具公司)。  
 
    在公告期内,埃尔梅斯国际就第1773125号“愛馬仕AIMAS及图”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06年7月5日作出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这一裁定结果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支持。对此,埃尔梅斯国际表示不服,并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埃尔梅斯国际诉称,第1773125号商标与涉案的11件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同属于日用品,两者指定商品在用途、功能、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相同。埃尔梅斯国际认为,第1773125号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对其驰名商标的侵犯,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引证商标由文字“愛馬仕”组成,与第1773125号“愛馬仕AIMAS及图”商标相比较,两者中文文字完全相同,中国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容易识别记忆商标的中文部分,第1773125号商标与引证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普通消费者容易将二者加以区分,从而不致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为第1773125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埃尔梅斯国际诉称第1773125号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对其驰名商标的侵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同时,商标局于1999年度印发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涉及埃尔梅斯国际的商标为“HERMES”,而非本案引证商标,故埃尔梅斯国际的上述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即第1773125号商标予以注册。

    近日,北京高院作出了驳回埃尔梅斯国际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记者张娣 实习记者武加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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