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沙驰”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2004-9-30 14:1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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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中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等。因双安商场出具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提供了合法来源,故一中院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双安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系“沙驰”(繁体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曾于1994年1月与“沙驰”商标原注册人三达皮件(香港)有限公司签订过独家代理协议和商标许可协议,但由于“沙驰”商标已于1998年转让予他人,故达信公司不能再依该协议继续使用“沙驰”商标。被告达信公司在生产、经销的皮具产品的合格证上使用了“沙驰手包/背提包”字样,并注明“达信-沙驰中国独家经销商”。虽然其使用的“沙驰”字样系简体字,但已构成与原告沙驰公司享有的“沙驰”(繁体字)注册商标的实质相同。 

    一中院认为,被告达信公司未经原告沙驰公司许可,在产品合格证上将与原告沙驰公司的注册商标“沙驰”实质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商品名称使用,已构成对原告沙驰公司对“沙驰”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的侵犯,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将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作为考虑因素,一中院依据原告沙驰公司提交的证据,考虑被告达信公司的侵权性质、期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 

    同时,一中院认为,双安商场出具了销售发票,该产品的合格证上使用了“沙驰”字样,应认定为其销售了侵犯原告沙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销售行为已侵犯了原告沙驰公司享有的“沙驰”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双安商场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达信公司的联营专柜合同书及对达信公司的有关商标、营业资质、纳税情况进行审查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提供了合法来源。故一中院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双安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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