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牟利为何愈演愈烈

〖2010-11-1 8:5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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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南方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心晴
 


  商标网络转让的交易近几年异常活跃,有业内人士披露叫价最高的不是创意商标,而是那些与已有品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一个商标成本最多在1000元到2000元,成功转让出去最高的可获利百万元甚至千万元。暴利让大量小公司专门盯住抢注商标的机会,及时“捡漏”,注册一些有价值的商标,然后谋求加价转让。

  近年来,类似与法律打“擦边球”的商标注册行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一个又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注册商标。无论外界对此的争议有多大,一句“我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足以压倒质疑之声。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每个自然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这种申请的权利是自由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抢注类似商标的规定,相关法律的欠缺无疑导致了抢注行为愈演愈烈。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而且对《商标法》的法律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因此笔者认为,商标法也应该据此作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应当拒绝那种实无所指的“空壳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满足注册者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之需。而这些抢注“空壳商标”者并不是为了经营商品,只是为了买卖商标从中牟利。注册商标的审批是一个严谨而繁琐的过程,需要经历查询、填表、审核、交费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大量以牟利为目的的“空壳商标”无疑是对商标注册资源的极大浪费。

  其次,明确注册商标的受理范围,杜绝谐音、暗指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出现。“空壳商标”的一个普遍特点就是千方百计地想与一些名人或产品拉上关系,制造出一种所谓的“眼球经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的规定,但是怎样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什么样的影响才是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却语焉不详。“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但是我国商标法在这些内容上还有待完善。

  《商标法》的实施旨在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买卖商标牟取暴利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商标法》设置的初衷,理应予以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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