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侵权案东莞七好胜诉

〖2004-9-24 10:0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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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啄木鸟”品牌的振翅高飞,近年来针对“啄木鸟”的侵权事件纷至沓来。有的把“啄木鸟”作门面,“啄木鸟+鸟图形+PLOVER”当牌匾,中文标志占据绝大部分空间;有的在标签和发票上标注“啄木鸟”,在这里再次告诫企业创建自己的品牌,在良性竞争的平台上经营,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之路。

     2004年9月9日,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广东东莞七好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啄木鸟羊绒衫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承认侵权,保证今后在产品上不再使用“啄木鸟羊绒衫”字样,并在《湖州日报》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万元。 

    香港七好公司是第一个将啄木鸟品牌引进我国内地,并进行了商标注册的企业。从2003年8月1日起,七好集团许可原告在我国境内使用“啄木鸟”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有对侵权人进行投诉、索赔、责令赔礼道歉的权利。 

    2003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在对被告的检查中发现,被告在其生产的“PLOVER”牌羊绒服装的外包装箱上,擅自标注“啄木鸟羊绒衫”字样。2003年12月1日,湖州市工商局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04年2月,东莞七好服饰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湖州啄木鸟羊绒衫服饰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PLOVER”商标是九江啄木鸟公司授权许可的。据查,“九江啄木鸟”系中港合资,于1997年3月2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各类服装、床上用品、工艺美术品,注册品牌为“PLOVER”,中文译名为“千鸟”。2002年11月,“九江啄木鸟”将其在第25类的羊绒衫商品上的鸟图形及“PLOVER”商标许可被告使用,但被告在实际生产销售中,直接在“PLOVER”羊绒衫的包装箱上标注“啄木鸟羊绒衫”字样,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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