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商标权取证难 权利人要及早动手

〖2010-9-30 16:4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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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人民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网络信息瞬息万变,可能你几分钟前还看到一个网页上在卖侵权物品,几分钟之后打开就没有了。网络这个特性使得遭受侵权者很难进行取证。

  日前,做客人民网IP沙龙的公安部经济侦查局知识产权处处长王志广对此提醒大家,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产品被侵权的时候,要尽早动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另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对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举证义务作了规定,其中一项法定义务就是当著作权人,也就是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时,并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

  而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信息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络服务商有自己的义务,法律同时也对网络服务商向权利人去提供注册资料等方面的证据,也有了规定。

  王志广还介绍到,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当权利人在维护自己权利受阻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财产保全的一些要求。由此看来,权利人除了自立获取证据外,法律为他们提供一个维护自己权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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